1.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(申请直接登记的,提交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成立的意见); 2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预审表》; 3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基本情况表》; 4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》; 5.《民办非企业单位(社会服务机构)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》(举办者签字盖章); 6.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》。 民办学校、民办医疗机构等按规定须有前置许可证或前置审批(备案)文件的,须提交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(登记机关留存复印件)或相关前置审批(备案)文件原件。